第一条 为加强华瑞学院保卫处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高效、低耗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 保卫处办公用车;
(二) 医务所的应急工作及协作单位的支援用车;
(三) 夜里及假期值班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用车。
第三条 在车辆的使用上,优先保证华瑞学院医务所送治病人用车。
第四条 保卫处所属车辆统一由保卫处长负责调配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或急事用车时,用车人需提前向保卫处提交用车申请。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持用车申请向保卫处请车,出长途车应由主管院长签字,经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六条 出长途车时,在途中加油或发生费用,返回报销时由办事人员签字证明、院办审验签字,再报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车辆出车后,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下线行驶,如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按出私车处理。
第八条 华瑞学院总务处负责车辆维修,车辆出现故障时,须经后勤服务中心检验,同意后送指定修车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及无特殊情况不准在外面修车及购件。
第九条 所有车辆发生的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须经车辆主管人员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统一核销。
第十条 车辆出车任务完成后,必须按时返回到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出,如随意外出致使车辆受损或丢失均由当班驾驶员个人负责,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车辆用油(燃料油)统一由院办按行车任务、行车公里数核定。
第十三条 车辆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车辆肇事人员一律按照公安交通机关有关规定和省交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车辆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的处罚,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违章或事故处罚通知为依据,包括吊扣驾驶证的都会有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未经领导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出车,更不允许将车私借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车辆损坏及车辆丢失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保卫处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用车申请人向保卫处提出用车申请(注明路线),经保卫处长审定后给予申请人出车。条件如下:
(一) 用车申请人必须是华瑞学院正式教职工,车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
(二) 出车所有的基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燃料、过桥、停车费用等。除此之外学院还将收取用车管理费;
(三) 申请人不得要求车辆改变行驶路线、不得要求车辆超速或超载行驶;
(四)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车辆使用期间内的完整无损,如果由于申请人方面造成车辆损毁的,申请人要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告知院办车辆主管人员,以便制定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时,如车辆驾驶员没有责任,事故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第二十条 如车辆驾驶员有一定事故责任时,由院办报学院领导,由学院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负责对外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悖,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