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程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点,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从基础抓起,从点滴入手,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校园、宿舍、学生的安全,不定期地深入到学生当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发 发现火灾、偷盗等意外事故及异常情况,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事故的预测、监控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逐级请示,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安排好随队负责教师,报学工处备案,按学院安全规定进行。活动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好防御措施。学院对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禁止打架斗殴,严禁酗酒,杜绝“黄、赌、毒”,加强学生纪律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教学楼、实验楼和宿舍楼内燃烧纸屑或其它杂物;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禁止将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隐藏或使用。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偷用电炉子、电褥子或其它电器。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凡我院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各系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外住宿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后与所在系签署校外住宿协议,报学院批准,学工处备案。凡签署外宿协议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一切责任自负,影响学院声誉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窜寝室,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九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值班员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系辅导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学工处和院办,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伤残,学生所在系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未归且不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学生请假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