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学生退(转)学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据《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学校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退费程序
   1.学生要求退(转)学的,首先到学籍科领取学生离校流程表,申请离校理由,并经各有关部门经办人签署有关情况及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2.学生凭签批的学生离校流程表和缴费发票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财务处按照规定办理退费。
   
二、退费原则及标准
  学生申请退(转)学经批准后,财务处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价联[2016]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学校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以下原则退费: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应全额退费;已上课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宿费。
   
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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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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