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会、交流、培训以及到外单位洽谈业务、赴企业进行专业实践、指导学生实习等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差旅费纳入各单位预(决)算管理。差旅费开支不得超过预算额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级 |
火车(含高铁、动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
校 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教授、处级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距离出差地点1500公里以内,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行。距离出差地点在1500公里以外,且票价不超过六折时可乘坐飞机出行。除此之外,凡未经批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巴士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费用,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早晨7时段内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旅店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如下
城 市 职 务 |
一类城市 (元/天) |
二类城市 (元/天) |
三 类 城市 (元/天) |
校 级 |
凭据报销 (住宿登记不准超过三星级,特殊情况除外) |
教授、处级 |
400 |
300 |
200 |
其他人员 |
350 |
260 |
200 |
注:出差期间必须入住对方统一安排的住宿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需注明原因并经主管校长批准,标准按单人出差计算,如双人出差(不含男女同时出差)标准减半。
(二)市区内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学习、招生就业走访、带队实习、进修学习不报销住宿费。
(三)异地带队实习住宿费开支标准:实习单位免费安排集体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自行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住宿费报销标准的50%执行。
(四)异地进修、学习、培训住宿费开支标准:单位免费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自行安排住宿的,每月住宿费补助不超过1000元,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原则上无住宿费发票者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学习、招生就业走访(不含高考期间集中招生宣传)、教师带队实习等可按伙食补助费标准取得伙食补助。
标准如下:
城 市 职 务 |
一类城市 (元/天) |
二类城市 (元/天) |
三 类 城市 (元/天) |
校 级 |
70 |
60 |
50 |
教授、处级 |
70 |
60 |
50 |
其他人员 |
70 |
60 |
50 |
异地进修学习人员 |
20 |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当天可以返回单位,不以出差计算,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餐费按相应职务标准的50%给予伙食补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需要宴请关系单位的,按宴请次数和时间扣发伙食补助费。(早餐15%、中餐35%、晚餐50%)
第五章 市内交通及通信补助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及通信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及电话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及通信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标准如下:
城 市 职 务 |
一类城市 (元/天) |
二类城市 (元/天) |
三 类 城市 (元/天) |
校 级 |
70 |
60 |
50 |
教授、处级 |
60 |
50 |
40 |
其他人员 |
50 |
40 |
30 |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学院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由学校车辆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不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费补助,以上情况只发放通信费补助10元/天。
第六章 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差旅费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四)市内交通及通信费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
(五)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的天数,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出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首先到财务处领取《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完毕后由部门领导、财务处审核,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同时还清出差前借用的备用金。否则,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差旅费审计制度,加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进行控制,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差旅费内部控制内容,包括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有会议、培训通知(若属电话或网上通知,须提供传真或下载完整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和发放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及通信费补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凭发票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参会单位自理的,住宿费按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及通信费补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费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若遗失火车票、飞机票、车船票等,原则上不予报销,属特殊情况的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他人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外地聘任的教师通勤车费报销,乘坐火车按硬座火车票报销;乘坐长途汽车按普通长途汽车票报销;市内凭有效公共汽车票报销(每次4元);不报销出租车票(校领导除外)。学院提供接送车辆时不予报销车费。
第三十条 因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教职工自带车出差的,可按相同路线的火车硬卧票报销,出差期间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教职工自带车到哈市附近市县出差,当日返回学院,报销伙食补助费50元,教职工乘坐学院车到哈市附近市县出差,当日返回学院,报销伙食补助费50元。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原因绕行的,城市间交通费仅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绕行部分交通费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教师进修学习,进修费按双方商定标准凭据报销;进修期间报销一次往返车票,购买的教材、参考书等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高考期间的招生宣传。经主管领导批准,教职工自带车出差宣传,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同程客运汽车费用标准报销相应油费,同时可单独报销停车费、过路过桥费,不再另行报销其他形式交通费;所有乘车人不再允许报销交通补助。住宿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高考招生期间招生补助费市内包干60元/天,市区外100元。
第三十四条 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