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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湖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5     点击:


学院人工湖是师生员工业余时间的休闲场所,但近日发现有个别人不顾安全在人工湖边嬉戏打闹、垂钓等,极易发生危险。为了更好地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龙江行”活动方案》(黑安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同时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排除安全隐患,现就人工湖安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下湖游泳嬉闹;否则后果自负。


二、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人工湖垂钓、撒网、捕鱼。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学生将送学工部门依规处理;教职工予以解聘;校外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按每条鱼200元赔偿损失。


三、任何人不得向湖内扔倒杂物、垃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四、爱护人工湖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


五、人工湖未完工期间,非工作需要,教职工、学生须远离。


六、如发现其他影响人身财产安全行为,遵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

七、学院责成人工湖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对人工湖周边安全进行管理,各部门如有工作需要,须提前向保卫部门进行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生产活动。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校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政编码: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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