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学校良好的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奖
(一)颁发范围
奖学金颁发范围限于我校在籍在校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二)基本条件
1.学生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6)积极参与劳动教育,且成绩合格;
(7)评奖学年内无挂科记录(即无补考、重修现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
(2)上一学年受社会治安处分者;
(3)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等不良诚信记录者;
(4)恶意欠学费、寝室费者;
(5)体育(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除外)考核不达标者;
(6)宿舍内表现差、卫生差,按照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者;
(7)受到各类处分或校通报批评者;
(8)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三)等级、比例、奖金金额和具体条件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一等奖学金:
学校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参评资格为评优学年成绩平均为90分及以上,单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为A,奖金为2000元/学年/人。
二等奖学金:
学校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参评资格为评优学年成绩平均为85分及以上,单科学习成绩均在80分及以上,学生思想道德考核成绩总分排名居本班级前10%,奖金为1500元/学年/人。
三等奖学金:
学校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参评资格为评优学年成绩平均为80分及以上,单科学习成绩均在75分及以上,学生思想道德考核成绩总分排名居本班级前25%,奖金为800元/学年/人。
二、学习、科技活动优胜奖
(一)科技创新奖:参加国家、省、市级以上教育系统组织的科技制作发明竞赛活动及成果展取得前三名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二)学科成果奖:
1.在国家、省、市级专业类知识竞赛(以教育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中获奖者;
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三)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如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突出事迹者。
(四)文体优秀奖:在省、市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五)奖励办法
单项奖励金总额度根据当年奖学金下拨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参照如下奖励幅度:
集体:国家级1000—3000元;省级600—2000元;市级300—1000元。
个人:国家级600—1000元;省级200—800元;市级100—300元。
如因同一奖项已获上级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奖金。单项奖励金评审机构可根据每年学生的事迹或突出表现,适当调整奖项设置的名称和金额。学习科技优胜奖学金按照班级-学院-学校顺序上报审批。
三、组织领导与评定程序及要求
(一)组织领导
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工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呈报工作;各自然班组成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的考评工作。
(二)评定程序
1.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初,按照学生学习成绩及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与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定。
2.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各班级学生,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及条件,评选出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名单报学院汇总初审。
3.各二级学院初审,在审核过程中,对同年级同专业获奖学生进行平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二级学院公示期满后,组织获奖学生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其他材料报学工处审核。
5.学工处对各等级奖学金人选审核合格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获批后在全校范围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评定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条件、宁缺毋滥,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对于同时符合学生奖学金评奖条件及其他奖学金评奖条件的,经审核后获奖学生可享受双重荣誉称号,但奖金不兼得,奖金以获得最高额度为标准执行。
3.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评奖资格,学院不另行补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取消当事者参评资格、追回奖学金并对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