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强健体魄,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我部对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89)教政字003号〕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方、各部门转发所属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太阳成集团tyc151cc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阳成集团tyc151cc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的需要;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3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新生可于报到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凭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和审查。复查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学校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参军的新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凭相关材料于开学前返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若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一般为4-6年(含休学),自主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学生应征入伍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等情况评定成绩。
考试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或多种形式并用。期末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课程情况,由该课程所负责教研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所属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及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五级制 |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100 |
5.0 |
优秀 |
4.5 |
90-99 |
4.0-4.9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70-79 |
2.0-2.9 |
中等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0 |
补考、重修通过 |
1.0 |
补考、重修通过 |
1.0 |
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 |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 |
∑课程学分数 |
第十九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条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只能参加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需持医院的证明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任课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评语,并对学生诚信做出鉴定。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学院(部)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或由学生自主登录学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查询。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更改,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严肃处理学生违背诚信的行为。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病、事故等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因选课原因造成课程考试时间重复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持相关证明,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缓考。参加缓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不及格的只能重修。除紧急情况外,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学生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四)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
(五)找人替课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停考”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计60分。
第二十九条凡是因缺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三十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重修考核。学生只允许申请重修上学期或上一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考核成绩最高计60分(或及格),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期末考试或补考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时,重修成绩以较高成绩计分。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不合格者,原则上跟随下一年级或在适当时间另外安排重修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学业成绩或累计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进行学业预警,预警后仍无法达到学校规定者,将给予相应的留降级或退学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经本校审核同意后的他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本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相关学校学院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节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各项教学活动和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并出示有关证明,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其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请假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病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五节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按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原则上只能在类内的专业进行选择。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更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身体有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三)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后10%的,须降级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志愿。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专业调整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一般文科类专业不可转入理工类专业;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由学籍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1.学校根据专业办学条件确定相关专业转入人数;
2.学校根据专业容量和学生报名人数,综合确定转专业考核方式;
3.学校根据转专业条件与要求,参考考核成绩,拟定转专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获批后,学校拟定通知书,转专业学生持通知书办理转专业事宜,学校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专业申请书;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三)休学创业学生需提供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军退役学生需提供士兵退伍证;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的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六节转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条件为:
1.学生患有疾病的(转学时需提供转入、转出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住院及检查证明);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七)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十)转入学校接收函;
(十一)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及同意转入文件;
(十二)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十三)省级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学生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七)处于休学期间的;
(八)未解除处分的;
(九)应予退学处理的;
(十)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一)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如专升本等);
(十二)残疾人单考单招者;
(十三)已转学一次者;
(十四)跨学科门类的;
(十五)处于毕业年级的;
(十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自主创业需要的;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自主创业休学者,凭相应证明材料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8年。
第五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相应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时间达一年者,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院系及学籍科申请复学。
(二)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在校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士兵退役证在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经学校认定符合休学条件而不休学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对退学处理的本科生,由所在学院做出拟退学处理意见,同时将相关退学处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审核后印发退学处理文件。
第五十六条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等平台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在退学决定生效后15日内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的,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凡具有本校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本专业毕业生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结业后,可以自愿向原所在学院申请结业后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含实践环节)。具体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根据考试类型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未满,但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学校。
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对学生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生应当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领导下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学校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表彰奖励
第七十六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节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篡改、伪造学位论文、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第八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第八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六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考试作弊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我校全日制学生对学校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方面的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九十条 依照本规定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九十一条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等相关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5日内不答复的,可以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仍应以收到申诉书之日算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十五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程序不合规范的;
(二)申诉人认为处分(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处分(处理)决定适用学校规章制度不当的;
(四)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
第九十六条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请人签名。
第九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补正申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审理期限。
(三)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3.超过申诉期限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5.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自动撤回申诉后,又重新提起的;
7.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申诉受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九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一百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诉人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一百零一条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一百零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的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被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复查结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