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文件,为保证继续教育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3、符合以上两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在籍期间参加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或符合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的免试条件者。
免试条件:①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②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或以上学位者;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者; ④在籍期间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ST-3笔试成绩合格者;⑤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法律法规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报评定程序
1、个人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2)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自学考试类型);
(3)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无证书提供合格证书编号);
(4)《个人成绩单》及《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单》。
2、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此《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工作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继续教育学院将初审合格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学位证书并负责网上学位注册(继续教育学院无学位注册权限的交由普校学籍科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5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