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教科〔2019〕19 号)、《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 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等 12 项制度的通知》(黑教规〔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家庭经济认定后纳入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数据库中学生,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且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思想道德考核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获得参评学年年度学校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且根据平均学分绩进
行排序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
(三)如不符合条件(二),但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学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 分,学习成绩排名与思想道德考核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 30%,并且平均学分绩不低于 4 分,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突出表现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出色表现,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且参评学年无补考、重修现象,参评学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 分以上(含 80 分),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位于班级前 30%。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俭学活动。
第八条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二)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三)参评学年内受过校级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内有补考、重修情况;
(五)其他应当取消获奖或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9 月 1 日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校。各二级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
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在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二级学院专职学生
工作人员、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每年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工作处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
式面向本学院学生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编制《太阳成集团tyc151cc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和《太阳成集团tyc151cc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同时报送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以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在每年10 月 20 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经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工作处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于 11 月 2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学校。
第六章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部门拨付奖金到校时间,于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直接打入获奖学生账户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
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要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并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家长。各二级学院要对获奖的学生加
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