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 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类型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五)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六)孤儿;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
子女;
(八)烈士子女;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
(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
主动出具相关凭证。第(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十)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可到家庭所在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无法开出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三、认定依据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后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原则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资助名额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学院的倾斜,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资助比例。
(五)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各学院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日常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
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认定等级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将第(一)至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
(二)困难。将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
(三)一般困难。将第(十)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如有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学院掌握核实情况后,可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七、认定程序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程序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需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
策宣传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启动全校困难生认定和调整工作。
(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收取申请学生认定佐证的材料,
对于第(一)至(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佐证材料,学院收齐后,由学校与民政、扶贫、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核查,并将核查数据告知各学院,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困难等级的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将认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学院指定地点进行公示5 个工作日,并同时公布学生工作处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如学生对公式结果有异议,可首先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关举证说明。各学院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须及时调整。无异议后,将认定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抽查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并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完善电子数据库,并定期调整和更新。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监督与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疑问并提供相关举证材
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需及时调整。
(二)学校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参加评选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各个班级、专业工作认定和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如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造成信息泄漏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扶贫更要扶志,抓住新生报道、毕业生离校、寒暑假期等关键时间节点,广泛深入开展资助诚信教育主
题活动,整理总结各项资助案例,探索、创新工作方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