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注重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条 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特别关注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对其进行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院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六条 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七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设立电子邮箱,开设专题讲座,利用院报、广播站、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等。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开设心理咨询室,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服务。
第九条 各系协调配合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条 各系领导、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当中,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尽快与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要积极与有关医疗单位取得联系,给予及时有效的咨询和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体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在普及教育的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量表和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保密原则、道德原则等。
第五章 负责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承担。在班级中设置心理委员,构建三级心理健康网络。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2、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3、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资料和依据;
4、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邮箱,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5、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建立和完善包括学院、系部、学生班级的校园三级心理预防体系以及三级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6、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院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7、结合上级要求和具体情况开展大型心理健康活动。
第十八条 所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